管理办法: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05-04 00:00:00  发布人: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 〔2015〕13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 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投入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体系建 设专项和基础前沿研究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其中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计划项目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二)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 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以及省直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单位等。 (三)申请(承担)单位。 (四)申请(承担)者。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 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省科技厅及其授权或 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本 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 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 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 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 件;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 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 完整、真实的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省科技厅和主管部 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规范项目立项。省科技厅推行项目网上申报、网上 公示,受理、立项过程公开,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 监督”;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 报或重复资助;同时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明示项目审批流程, 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在充分征 求高校、企业、科研单位、地方和相关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编制项目指南和申请指南,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科研人员申 报。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从指南发布到申报受理截止原 则上不少于 50 天。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请单 位和申请者,通过“河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 材料,初审后推荐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照主管部门网上推荐情况,按照计划 管理渠道分别受理纸质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项目申请单位和申 请者的申请材料,并对受理确认后的项目清单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受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组织或委托 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由技术和财务专家采取通讯咨询 或会议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论 证)意见。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确定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列 入河南省年度科技发展计划。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 则上不超过 120 个工作日。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建立项目分层管理和问 责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项目的跟踪和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科 技厅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 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在立项文件下达后,省科技厅与项目主管部门、 承担单位共同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和绩效 考核指标等内容,以项目申报书内容或签订计划合同书(任务书) 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的结论视计划合同书 (任务书)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 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第十八条 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科技厅责成项目承担单位 限期整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和“终止 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后,视 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回经费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 社会公告。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结项(验收)审查。结项(验收)以项 目申请书或计划合同书(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为依据,对项 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 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按照《河南省科技报告制度 建设实施方案》(豫科〔2015〕156 号)有关要求,列入试点范 围的计划项目,必须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 结项(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实施期满 3 个月内 向主管部门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项(验收)材料。 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处理。主 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要 求的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 格的机构开展结项(验收)工作。结项(验收)的结论视项目实 施管理、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 况,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类。

    第二十三条 结项(验收)结论为“暂缓”的,省科技厅根据专 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项目主管部门督导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 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结项(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 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报资格, 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承担者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 的,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并执行报告制度,包括统计报告制度、调 整报告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者、被委托机构 按要求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如实填报由省科技 厅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 (二)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 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分别报主管部门 和省科技厅,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 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 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及时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公 开管理办法》(豫科〔2014〕137 号)要求,项目立项信息、结 项(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 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专家选用制度。按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 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09〕174 号)要求,规范项目评审、评估或结项(验收)中的专家行为。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绩效管理。按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立项和绩效管理的意见》(豫科〔2013〕190 号)要求,制定合理规范、可操作、易衡量的绩效评价指标,进 一步提升项目实施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省科技厅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对项目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科技厅关于 印发〈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规范和程序〉等规范和程序的 通知》(豫科〔2014〕138 号)、《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管理 办法》(豫科计〔2001〕15 号)、《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豫科计〔2001〕16 号)、《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管理办法》 (豫科计〔2006〕20 号)、《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豫科计〔2002〕15 号)、《河南省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 划管理办法》(豫科计〔2006〕21 号)、《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 管理办法》(豫科计〔2001〕20 号)、《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 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豫科〔2006〕20 号)、《河南省科学 技术普及活动专项管理办法》(豫科计〔2001〕24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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