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现将全国社科规划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惩处学术造假行为的通知》(社科规划办通字[2017]第16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社科基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惩处学术造假行为的通知.doc
科研处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