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一)研究选题与实施
日期:2024-04-11 14:32:20  发布人:科研处 
    负责任的科学研究是推动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必然要求。为引导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以下统称“科研单位”)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科技部监督司组织编写了《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提出了科学研究实践中应普遍遵循的科学道德准则和学术研究规范。

一、研究选题与实施

研究选题应坚持“四个面向”,突出问题导向,符合科技伦理 要求与科技安全规定,避免简单重复或低水平研究,避免脱离实际或盲目追求热点,不得开展法律法规禁止的研究。研究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结题验收应遵守相关规定,研究过程中应投入必要资源。

(一)科研人员

1. 研究选题应考虑研究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可行性,经过充分的文献回顾、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结合完成研究所必需的资源条件,寻求研究领域中的难点、疑点、空白点。不以验证为目的的,应避免简单重复他人已经开展过的研究。

2. 研究项目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客观。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研究内容重复申报,未经同意不得将他人列为研究团队成员。不得抄袭、买卖、代写申报材料,不得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

3. 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制研究经费预算,合理、审慎使用研究经费,不得将已完成研究的费用或与申报项目无关的费用列入预算。

4. 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应确保投入研究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同期主持和主要参与的项目数量应符合相关资助方的限项规定。研究实施应严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得当,严格履行任务书或合同义务,不得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不得违规将研究任务转包、分包给他人,不得以不相关研究成果充抵交差。

6. 在研究选题、项目申报、研究实施、结题验收以及作为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等活动中,应及时识别并主动声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免影响研究或评审的客观公正性,有损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7. 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保密、经费使用、资源和数据共享、知识产权归属等规定。依规合理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研究实施。

(二)科研单位

1. 对项目申请人的科研诚信状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2. 落实主体责任,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及时跟踪研究进展,加强研究活动全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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