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十一)监督管理
日期:2024-12-18 16:02:35  发布人:科研处 

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防范和惩处科研失信、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等违规失范行为。科研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科研资助机构应对所资助项目加强监管,科学共同体应发挥自律自净作用,科研人员应坚守底线、自觉践行优良学风。

(一)科研单位

1.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纳入常态化管理。对违反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价等规定,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要求的,要敢于揭短亮丑,不迁就、不包庇,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2. 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 3-5 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3. 配备相应专兼职人员,常态化开展涉及本单位科研人员的论文撤稿监测、实验原始数据核查、科研诚信审核等工作。

(二)科研资助机构

1. 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相关要求嵌入项目指南编制、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管理全过程,建立完善预防、监督和查处机制,依规开展查处惩戒工作。

2. 资助项目批复前应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核,对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且在处理期限内的,实行“一票否决”。

3. 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并依规采取终止项目、停拨或追回研究经费等相应处理措施。

(三)科研人员

1. 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他人有违反科研诚信规范、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等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构如实反映。

2. 应自觉接受学术监督,主动配合科研失信行为调查、项目管理检查等工作。

3. 作为专家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等监督管理活动时,应主动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按规定回避。

(四)科技类社会团体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认定等工作,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负责任研究,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

1. 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领域科研活动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经常性开展职业道德和学风教育,发挥自律自净作用。

2. 积极参与科研活动行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等相关制度规范制定工作,将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规范等作为发展会员、奖项评选、人才举荐、院士推选、委托项目评价、青年支持工程等科技评价活动的重要条件。对违反科研诚信规范、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等的会员给予相应惩戒。

3. 主动接受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有关科研失信行为的学术调查活动。

4. 在所主办会议和期刊中设置学术批评议题、专版等,倡导严肃认真的学术讨论和评论,鼓励青年科研人员大胆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积极与学术权威交流对话,营造自由、开放、平等的学术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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