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成果发表
发表或发布论文、专著及其他成果应完整陈述研究过程、清晰介绍研究方法、准确描述研究结论,按要求提交或共享相关数据,便于他人重复验证和判断研究结果可靠性。
(一)科研人员
1. 研究成果应首先经过同行评议的程序发表,或通过学术报告、学术研讨、预印本等形式在科学共同体内进行交流。公布突破性研究成果和重大研究进展应经所在科研单位同意。未经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得向公众传播。
2. 应核实拟发表成果的出版单位、收录成果的数据库等情况,规避缺乏质量保证或虚假的出版单位。
3. 不得将报告研究成果的同一篇手稿或基于同样数据资料而只有微小差别的手稿同时寄投两个及以上的出版单位进行发表。只有在收到拒稿通知,或超过规定审稿期限,或申请撤回投稿并得到出版单位确认后,才可以转投其他出版单位。由多个作者共同完成的,在决定转投前须经所有作者同意。
4. 不得将已发表的论文或其中的数据、图片等再次发表,不得将多篇已发表论文各取一部分拼凑出“新成果”后发表。对确有必要再次发表的,须事先获得已发表和待发表出版单位许可,再次发表时应在显著位置作出说明,并注明原刊载处。
5. 不得将一项完整的研究成果拆分为若干成果发表,以维护相关成果的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和逻辑性,不得基于同一研究内容撰写不同作者署名的成果。
6. 第一完成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有责任保证所有署名者均同意发表并认可最终成果。
7. 发表成果时应按要求声明利益冲突并注明研究成果资助来源。
(二)科研单位
1. 加强对科研人员发表研究成果的管理,建立研究成果发表的诚信承诺、原始数据资料汇交与核查、研究过程可追溯、研究成果检查和报告等制度。对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督促科研人员按规定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应依规加强核实核查。对科研人员拟发表涉及保密或敏感信息的成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把关。
2. 对在被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的,应及时进行警示提醒;对发表在被列入“黑名单”学术期刊上的研究成果,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且不予报销相关发表费用。
3. 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
(三)学术出版单位
1. 建立和完善同行评议、伦理监督、版权管理、学术规范承诺、撤稿退稿异议处理和利益冲突管理等制度,建立对编辑、编辑委员会成员、审稿人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2. 通过“征稿启事”“作者须知”等明确研究成果发表规范,可要求在发表成果时说明每位署名者的贡献。
3. 应要求作者披露是否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说明具体的软件名称、版本和使用时间,并对涉及事实和观点引证的辅助生成内容作出具体标注。
4. 已发表研究成果的原始投稿、审稿意见、修改稿、往来通信以及编辑部拒稿或录用决定等记录应保存至少 3 年,以备核查。
5. 应检测和甄别作者投稿中的科研失信行为,受理有关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或严重错误的稿件,应采取评论、关注、更正、撤稿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告知收录该研究成果的相关数据库和作者所在单位。
6. 合理选择审稿人,督促审稿人认真、公正评审,并对其遵守科研诚信要求的情况进行相应监督与评估。提醒审稿人在审稿过程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应依规谨慎。不得对审稿人的合规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无理由地否定、歪曲审稿人的审稿意见。
7. 编辑和审稿人不得擅自透露、公开讨论、剽窃或占用作者未发表的研究成果,不得故意拖延审稿或发表进度,不得利用出版程序、稿件内容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为了提高期刊影响力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
8. 遵守利益冲突相关规范要求,应要求编辑不得隐瞒与投稿人的利益关系,或有意选择有潜在或实际利益关联、利益冲突的审稿人评审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