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我校科学研究、学术水平再上新台阶,增进学术交流,全面提升师资队伍的整体学术修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二级学院(部、所、室等)和科研人员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三条 学术交流要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所有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宗教、淫秽和含有伪科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内容。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
第二章 学术交流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等开展的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学术座谈、学术论坛等;
(二)由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
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政府、企业或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且参会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少于3个,外籍参会代表一般不少于15人的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党政部门、国家级学会、研究会、协会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党政部门、省级学会、研究会、协会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三)我校科研人员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其它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四)校内开展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
第六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学术交流活动:
(一)各类课程教学、体验、实验、实习、实训活动;
(二)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或学习交流活动;
(三)各社团或非组织单位举办的学习经验交流、读书活动;
(四)其他非学术性活动等。
第三章 学术交流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主管部门为校科研处。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所、室)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与安排,并接受科研处学术交流工作指导。
第九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须履行的一般程序:
(一)邀请专家讲学应至少提前7天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财经学院邀请专家讲学申请表》;举办各级学术会议,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备,同时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财经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申请报告》,申请材料包括电子稿及由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的纸质报告各1份,报存校党委宣传部和科研处;
(二)无论任何单位或个人邀请校外专家讲学,或举办科研活动(包括各类各种论坛、研讨会、对话会、座谈会等),均应持《郑州财经学院邀请专家讲学申请表》或《郑州财经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申请报告》及相关内容材料,在第一时间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复,未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的科研活动申请事宜,学校科研处一律不予受理;
(三)邀请专家讲学、召开学术会议,举办单位应在相应活动举行前一周将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报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应将会议级别、到会专家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并协助申请单位协调校领导出席会议;
(四)凡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应先期在该单位和科研处校园网“学术交流”专栏提前公告;
(五)举办学术交流活动,所在单位应在相应活动举行前一周填写《郑州财经学院邀请专家讲学申请表》或《郑州财经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分别为申请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学校党委宣传部(部长同意签名);科研处(处长同意签名);主管校领导(同意签名),最后报理事长批准。学术交流资助经费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六)学术交流活动结束的一周内,举办单位应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科研处提交学术交流活动电子版照片及新闻稿、综述或纪要材料等。
第四章 学术交流基金
第十条 学术交流基金纳入学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额度:
(一)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资助10--15万元;由我校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资助7--10万元;由我校承办的省级学术年会,资助3--5万元;(各级资助额度内均包括整个活动所需的食、宿、行及专家酬金等全部费用。)
(二)邀请两院院士、学部委员、省部级专家型领导、国内外知名企业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会议评委等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付酬5000—10000元;邀请省内外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权威或资深、知名专家教授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付酬3000--5000元;邀请省内外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且具有深厚学识、学历的相关人士来校举办讲座或进行新知识、新业务、新技能交流的,每人每次付酬2000--3000元;邀请国外专家来我校讲学的付酬标准,参照国内专家资助标准执行;(专家来校的旅差费另计。)(各类专家酬金均为税后额度。)
(三)邀请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政府官员等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科研处提出资助意见,报主管校领导、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各学院邀请校内专家学者讲学或参加相应学术交流活动,按教授、副教授(博士)、讲师职级,每人每次分别给予800元、600元、300元劳务津贴。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其经费资助及其审批仍暂按原程序办法实行。
第五章 学术交流责任
第十四条 学术交流工作应自觉接受学校党委领导,以对学校理事会、对学校党政班子、对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高度责任感,注重意识形态领域的站位,把好政治导向,树立“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四个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任何交流主题及其内容都必须与中央、省委、校党委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按照“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科研处既要对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负全责,也要对各院(部、所、室等)的学术交流活动履行绩效评价职能。
第十六条 各院(部、所、室)要对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负直接责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专家和会议代表在学术交流活动期间的人身、财产、饮食、交通安全,保证学术活动的良好秩序。
第十七条 加强学术交流基金管理。举办单位应当本着节俭办事的原则,合理使用学术交流基金。
第十八条 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我校,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不得从事有损我校形象的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等事项,学校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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